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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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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健康发展,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敬老院等级评定和考核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裁量。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的利用闲置的设施。

  每个建制镇应建有一所以上敬老院,以适应本行政辖区内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需要;1万人以下的小乡或民族乡可以合建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创建区域性敬老院;条件具备的县区可以兴建大规模中心敬老院。

  第七条建设规模不少于50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种养基地不少于5亩,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居室内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需设单独卫生间,每个床位配置桌子、椅子、储藏柜、电风扇、热水瓶、脸盆、水杯等基本生活用品。

  第八条建设与供养人数相适应的厨房、餐厅、热水浴室、公共卫生间、办公室、医务室、文娱活动室等配套设施,条件具备的敬老院应统一安排供暖降温设备。

  1、厨房、餐厅能满足全院五保对象供餐需要,配备冰箱、消毒柜、餐桌、凳椅等设施。

  第十条农村敬老院主要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地方能安排不超过10%的床位,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对象入院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村委会申请,并经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入院前,由五保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村委会、敬老院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证下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敬老院应建立完整的五保老人入院档案,将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监护人联络方式等与五保老人有关的资料建立一人(户)一档,长期保存。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基本生活必须用品和零用钱,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4、“保医”:农村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看病就医,其医药费在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份由医疗救助基金兜底。每年安排一定的门诊费,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敬老院和村委会安排特护人员护理。

  5、“保葬”:五保老人死亡后,敬老院应及时通知并配合村委会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10个月集中供养金作为村委会丧葬费用。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对象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全额发放,所需资金在五保供养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完整岗位责任、院民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膳食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学习等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

  第十六条农村敬老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对敬老院各项制度的实施以及重大事项实行监管。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工作人员和五保对象代表组成,其中五保对象代表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农村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养殖、文化、安全、卫生、膳食等若干小组,成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五保对象组成。

  第十七条农村敬老院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财务专账,工作经费和供养经费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主办机关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农村敬老院建立院务公示栏,对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内容实行院务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按供养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另按4: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4、条件具备的地方,选聘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或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敬老院见习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院长由主办机关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在主办机关的监管下由院长聘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挂牌上岗。县区应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竞赛,逐步的提升院长及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管理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安排一部分,民政福彩公益资金解决一部分,动员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办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运转经费应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其中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运转经费按实际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安排,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敬老院应制定安全管理工作预案,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分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

  第二十七条农村敬老院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施,重点预防火灾、触电、雷击等事故,同时严防食物、煤气中毒和夏季中暑、冬季冻伤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建立五保对象外出请销假制度,设置敬老院来访登记簿,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保对象外出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必须单独外出的,须经院长批准且院方安排专人或监护人陪同。

  第二十九条五保对象去逝后,敬老院必须在2小时内通知所属村委会,并报告主办机关,按规定妥善安排丧葬事宜;对非正常死亡的,在报告主办机关的同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采取善后处理解决措施,事后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农村敬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检查一次,敬老院每周会进行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三十一条农村敬老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鼓励五保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报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的收入大多数都用在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适当考虑参加劳动的五保对象和工作人员的报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农村敬老院要制定年度农副业生产计划,做到蔬菜满园,四季常绿,实现自给;充分的利用养殖场地,发展牲猪、鸡、鸭等养殖项目,定期改善院民生活。

  第三十四条农村敬老院因制度实施不到位,管理不力,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办机关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农村五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保持和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室内生活用品摆放要服从院里统一规定。

  1、敬老院财务管理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办事,供养金和运转经费分帐管理,专款专用。

  2、敬老院财务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项目需报上级批准,并经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正确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院理好财,当好家。

  4、敬老院的上级拨款、社会捐赠、种养加工、财产转让、出租利息等收入必须入法定帐册。

  1、敬老院要制定安全保卫预案,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分工协作,将安全工作贯穿于管理服务、院民生活的全过程。

  3、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定时进行检查评比。

  4、重点预防火灾、触电、雷击事故和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夏季中暑、冬季冻伤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1、敬老院生活区和生产区相对隔离,院内生活环境四季常绿、绿树成荫、鸟语花香。

  2、院内保持整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办公室、厨房、餐厅、公共卫生间、活动室等公共场所,保持整洁干净无害虫(无蟑螂、无苍蝇、无老鼠、无蜘蛛、无虫害等)。

  3、院内和个人杂物统一规范放置,垃圾及时清洗整理,统一设置衣被等物件晾晒设施,不得出现垃圾物品乱丢乱放现象。

  1、敬老院食品由专人采购,严把进库出库关,过期霉变食物不得入院,入院食品须经保管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入库并以原始凭证入账。

  3、厨房餐厅保持干净卫生,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每天统一对餐具集中消毒,统一摆放。

  2、五保老人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原监护人联络方式等与五

  3、院长办公室设置档案柜,档案盒要有规范醒目的标识,档案柜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它资料或杂物。

  5、按时进行检查、整理档案和资料。发现霉烂、褪变、破损或帐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因失职而损毁、丢失档案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每周确定半天为学习教育时间,学习内容为党和国家法规政策,报刊杂志,时事政治,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宣讲好人好事等。

  3、每季度举行一次敬老院标准化管理点评活动,表扬先进事迹,点评存在的问题,对表现好的院民进行表彰和奖励。

  4、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教育学习。主要内容是院长对工作人员的点评,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对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到位的进行批评教育,如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3、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不得利用敬老院场所进行个人经营活动。

  7、做好外部协调工作,争取各级各部门及周边单位和群众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8、充分的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慢慢地增加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升敬老院管理上的水准和服务质量。

  9、经常与院民谈心,征求入住五保老人对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了解并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使院民在敬老院安度晚年。

  3、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使院内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1、按照国家相关财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会计法》做好本院会计核算业务。

  3、按财务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做帐,财务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记帐凭证和报表。

  2、做好物资采购用款的申报、申销工作,积极努力配合保管员对采购的物资进行验收入库。

  3、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不食用腐烂变质、有馊味、异味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物。

  2、经常清理库房,做到帐物相符,注意库存物资的使用情况,谨慎保管,凡发现过期霉烂变质食物,应立即处理。

  3、坚守岗位,物资供应及时,搞好室内外卫生,存放的各类物资要放置整齐有序、卫生、无虫害。

  1、护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护理五保老人的技能,杜绝护理差错和护理事故的发生。

  2、对生活不能自理需特殊护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实施全程护理并帮助打扫个人卫生、喂饭、喂药等工作。

  1、组织指导开展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管理工作,保持院内外整洁、干净、卫生、舒适。

  2、负责组织人员对厨房、厕所、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及环境卫生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负责检查每个房间卫生符合个人卫生标准。

  3、督促院民自行打扫室内个人卫生和擦拭院内所有门窗,做到食堂常打扫,餐具常消毒,生活用品放置有序。

  1、为丙方入住提供对应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文化娱乐、健康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建立和完善敬老院各项管理规度和服务流程,提高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3、建立丙方试住一个月制度,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极度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并经甲方劝导无效,试住期间各方均能要求回原居住地分散供养。

  5、丙方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甲方有权利义务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丙方办理医疗、护理等相关手续。

  6、下列款项、物品由甲方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①上级部门下拨的供养和运转经费;②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向敬老院捐赠的物品、款项;③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向敬老院全体院民捐赠的物品、款项。

  8、丙方所有的耕地、经济林、住房、牲畜等财产或物品,由乙方管理或出租、出售,所得款项统一存入丙方名下,用以弥补平时零用和去逝后入葬费用,暂时不便出租、出售资产由乙方谨慎保管,待丙方去逝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乙方推荐丙方入院时须提供详细住址、亲友通讯电话及村民小组证明等资料。

  3、丙方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或不能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应将丙方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2、遵守敬老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外出须向院长请假。

  3、遵守公共道德,讲文明、懂礼貌、不打人骂人,爱护公物、视院如家,内部矛盾内部解决,不做有损敬老院形象的事,不说有损敬老院声誉的线、爱护环境卫生,讲究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烟头,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不说粗话、脏线、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敬老院,贵重物品可交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谨慎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10、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另行补充条款,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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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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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健康发展,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敬老院等级评定和考核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裁量。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的利用闲置的设施。

  每个建制镇应建有一所以上敬老院,以适应本行政辖区内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需要;1万人以下的小乡或民族乡可以合建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创建区域性敬老院;条件具备的县区可以兴建大规模中心敬老院。

  第七条建设规模不少于50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种养基地不少于5亩,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居室内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需设单独卫生间,每个床位配置桌子、椅子、储藏柜、电风扇、热水瓶、脸盆、水杯等基本生活用品。

  第八条建设与供养人数相适应的厨房、餐厅、热水浴室、公共卫生间、办公室、医务室、文娱活动室等配套设施,条件具备的敬老院应统一安排供暖降温设备。

  1、厨房、餐厅能满足全院五保对象供餐需要,配备冰箱、消毒柜、餐桌、凳椅等设施。

  第十条农村敬老院主要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地方能安排不超过10%的床位,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对象入院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村委会申请,并经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入院前,由五保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村委会、敬老院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证下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敬老院应建立完整的五保老人入院档案,将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监护人联络方式等与五保老人有关的资料建立一人(户)一档,长期保存。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基本生活必须用品和零用钱,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4、“保医”:农村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看病就医,其医药费在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份由医疗救助基金兜底。每年安排一定的门诊费,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敬老院和村委会安排特护人员护理。

  5、“保葬”:五保老人死亡后,敬老院应及时通知并配合村委会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10个月集中供养金作为村委会丧葬费用。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对象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全额发放,所需资金在五保供养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完整岗位责任、院民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膳食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学习等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

  第十六条农村敬老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对敬老院各项制度的实施以及重大事项实行监管。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工作人员和五保对象代表组成,其中五保对象代表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农村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养殖、文化、安全、卫生、膳食等若干小组,成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五保对象组成。

  第十七条农村敬老院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财务专账,工作经费和供养经费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主办机关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农村敬老院建立院务公示栏,对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内容实行院务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按供养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另按4: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4、条件具备的地方,选聘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或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敬老院见习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院长由主办机关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在主办机关的监管下由院长聘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挂牌上岗。县区应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竞赛,逐步的提升院长及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管理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安排一部分,民政福彩公益资金解决一部分,动员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办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运转经费应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其中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运转经费按实际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安排,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敬老院应制定安全管理工作预案,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分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

  第二十七条农村敬老院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施,重点预防火灾、触电、雷击等事故,同时严防食物、煤气中毒和夏季中暑、冬季冻伤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建立五保对象外出请销假制度,设置敬老院来访登记簿,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保对象外出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必须单独外出的,须经院长批准且院方安排专人或监护人陪同。

  第二十九条五保对象去逝后,敬老院必须在2小时内通知所属村委会,并报告主办机关,按规定妥善安排丧葬事宜;对非正常死亡的,在报告主办机关的同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采取善后处理解决措施,事后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农村敬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检查一次,敬老院每周会进行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三十一条农村敬老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鼓励五保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报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的收入大多数都用在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适当考虑参加劳动的五保对象和工作人员的报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农村敬老院要制定年度农副业生产计划,做到蔬菜满园,四季常绿,实现自给;充分的利用养殖场地,发展牲猪、鸡、鸭等养殖项目,定期改善院民生活。

  第三十四条农村敬老院因制度实施不到位,管理不力,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办机关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农村五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保持和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室内生活用品摆放要服从院里统一规定。

  1、敬老院财务管理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办事,供养金和运转经费分帐管理,专款专用。

  2、敬老院财务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项目需报上级批准,并经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正确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院理好财,当好家。

  4、敬老院的上级拨款、社会捐赠、种养加工、财产转让、出租利息等收入必须入法定帐册。

  1、敬老院要制定安全保卫预案,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分工协作,将安全工作贯穿于管理服务、院民生活的全过程。

  3、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定时进行检查评比。

  4、重点预防火灾、触电、雷击事故和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夏季中暑、冬季冻伤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1、敬老院生活区和生产区相对隔离,院内生活环境四季常绿、绿树成荫、鸟语花香。

  2、院内保持整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办公室、厨房、餐厅、公共卫生间、活动室等公共场所,保持整洁干净无害虫(无蟑螂、无苍蝇、无老鼠、无蜘蛛、无虫害等)。

  3、院内和个人杂物统一规范放置,垃圾及时清洗整理,统一设置衣被等物件晾晒设施,不得出现垃圾物品乱丢乱放现象。

  1、敬老院食品由专人采购,严把进库出库关,过期霉变食物不得入院,入院食品须经保管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入库并以原始凭证入账。

  3、厨房餐厅保持干净卫生,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每天统一对餐具集中消毒,统一摆放。

  2、五保老人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原监护人联络方式等与五

  3、院长办公室设置档案柜,档案盒要有规范醒目的标识,档案柜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它资料或杂物。

  5、按时进行检查、整理档案和资料。发现霉烂、褪变、破损或帐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因失职而损毁、丢失档案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每周确定半天为学习教育时间,学习内容为党和国家法规政策,报刊杂志,时事政治,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宣讲好人好事等。

  3、每季度举行一次敬老院标准化管理点评活动,表扬先进事迹,点评存在的问题,对表现好的院民进行表彰和奖励。

  4、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教育学习。主要内容是院长对工作人员的点评,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对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到位的进行批评教育,如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3、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不得利用敬老院场所进行个人经营活动。

  7、做好外部协调工作,争取各级各部门及周边单位和群众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8、充分的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慢慢地增加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升敬老院管理上的水准和服务质量。

  9、经常与院民谈心,征求入住五保老人对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了解并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使院民在敬老院安度晚年。

  3、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使院内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1、按照国家相关财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会计法》做好本院会计核算业务。

  3、按财务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做帐,财务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记帐凭证和报表。

  2、做好物资采购用款的申报、申销工作,积极努力配合保管员对采购的物资进行验收入库。

  3、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不食用腐烂变质、有馊味、异味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物。

  2、经常清理库房,做到帐物相符,注意库存物资的使用情况,谨慎保管,凡发现过期霉烂变质食物,应立即处理。

  3、坚守岗位,物资供应及时,搞好室内外卫生,存放的各类物资要放置整齐有序、卫生、无虫害。

  1、护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护理五保老人的技能,杜绝护理差错和护理事故的发生。

  2、对生活不能自理需特殊护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实施全程护理并帮助打扫个人卫生、喂饭、喂药等工作。

  1、组织指导开展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管理工作,保持院内外整洁、干净、卫生、舒适。

  2、负责组织人员对厨房、厕所、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及环境卫生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负责检查每个房间卫生符合个人卫生标准。

  3、督促院民自行打扫室内个人卫生和擦拭院内所有门窗,做到食堂常打扫,餐具常消毒,生活用品放置有序。

  1、为丙方入住提供对应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文化娱乐、健康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建立和完善敬老院各项管理规度和服务流程,提高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3、建立丙方试住一个月制度,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极度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并经甲方劝导无效,试住期间各方均能要求回原居住地分散供养。

  5、丙方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甲方有权利义务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丙方办理医疗、护理等相关手续。

  6、下列款项、物品由甲方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①上级部门下拨的供养和运转经费;②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向敬老院捐赠的物品、款项;③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向敬老院全体院民捐赠的物品、款项。

  8、丙方所有的耕地、经济林、住房、牲畜等财产或物品,由乙方管理或出租、出售,所得款项统一存入丙方名下,用以弥补平时零用和去逝后入葬费用,暂时不便出租、出售资产由乙方谨慎保管,待丙方去逝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乙方推荐丙方入院时须提供详细住址、亲友通讯电话及村民小组证明等资料。

  3、丙方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或不能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应将丙方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2、遵守敬老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外出须向院长请假。

  3、遵守公共道德,讲文明、懂礼貌、不打人骂人,爱护公物、视院如家,内部矛盾内部解决,不做有损敬老院形象的事,不说有损敬老院声誉的线、爱护环境卫生,讲究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烟头,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不说粗话、脏线、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敬老院,贵重物品可交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谨慎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10、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另行补充条款,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