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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

添加人:m6米乐官网app登录 添加时间: 2024-02-07 20:25:28

  为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机关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对《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等8项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出席,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主任主持,必要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有紧急事宜,由主任临时决定召开。

  1.传达上级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讲线.研究、部署、检查、总结一定时期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1.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各部门、单位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按会议人数准备书面汇报材料,交综合管理部汇总。

  2.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会前1-2天由综合管理部汇集报送主任,由主任确立会议议题,综合管理部将会议拟议事项及时间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3.研究问题时,汇报人首先提出初步意见,与会人员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1.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向分管领导或主任办公会议汇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2.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需调整更改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执行。

  3.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研究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泄露。会议记录由综合管理部专人负责,并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官方网站、政务公开目录、党建平台、LED电子屏幕的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以上发布平台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别的形式的信息。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网络信息发布工作主体责任部室,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部室、单位负责结合自己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及时报送信息。第四条

  各部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工作,信息发布一定要遵循“谁审核,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和“应发布尽发布”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明确信息审核、签发、发布、维护等环节的责任,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进行发布,保证上网信息的安全和及时来更新。1、各部室、单位报送人拟稿、核稿,填写《枣庄台儿庄古城管委会信息发布审核单》;

  3、由报送人将领导审批签字的《枣庄台儿庄古城管委会信息发布审核单》和纸质文档交综合管理部信息发布人员登记存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5、需要立即向公众公开的紧急信息,在分管领导授权后可以紧急办理,事后2个工作日内需补签《枣庄台儿庄古城管委会信息发布审核单》,并注明补签原因。

  各部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及时将本部室发生的事项自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到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归集的信息在部门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开。第六条

  各部室、单位在信息采集、编辑过程中需要综合管理部配合协助的应提前与综合管理部联系。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部室间的联络渠道,确保信息交换及时通畅。第七条

  加强涉密信息管理,严禁任何涉密信息在信息平台发布。下列信息严禁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带密级的文件,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台儿庄古城管委会领导未审批的及不适合公开的内部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别的信息。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工作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1.根据《枣庄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枣财库〔2009〕5号)和《关于建立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枣财库〔2012〕2号)要求,节约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规范机关公务卡管理,扩大公务卡应用限制范围,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和公务支出透明度,结合古城管委会实际,日常办公支出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2.公务卡是指职工持有,大多数都用在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个人信用卡(贷记卡)。该卡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同时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3.公务卡结算范围有: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接待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4.凡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

  (4)公务卡的启用。持卡人按照发卡银行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开通、修改密码、刷卡支出,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核定,在二万至五万之间。

  (5)公务卡的补办。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收到新卡后及时告知单位财务更改个人公务卡信息。

  1.公务卡大多数都用在公务支出。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支出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1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单位财务不再向个人预借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按财务管理办法办理。

  (3)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由财务专员通过财政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确认公务支出报销金额。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支出当月25日前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2)根据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按时办理公务卡还款,如遇零余额还款账户用款额度未到以及其他不可预见问题导致还款不及时,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管委会综合管理部承担;

  (3)当月公务卡报销业务结束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做对账。

  (2)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联的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3)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的报销手续,持卡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委托别人协助办理。

  (一)机关各部门办公设施及用品均系公共财产,人人都一定要注意爱护和保管。综合管理部统一实行登记、建档。部门指定专人管护,变动办理交接手续。

  (二)机关公共用品由各部门提前预算,综合管理部统一采购,对稿纸、墨水、笤帚、拖把等易耗、易损物品,每半年统一配发一次,各部门管理使用。严控办公用品,综合管理部根据在岗职工和各办公室的业务量大小,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领用办公用品,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必须登记,按照节约的原则,严格领用数量。干部职员一律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违者不予报销。

  (三)全体干部职员要爱护并谨慎保管好计算器、U盘、电脑、扫描仪、电话机以及打印机硒鼓等办公用品。如需更换,由综合管理部核实并确定责任后,统一办理以旧换新手续。

  (四)因工作需要购置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必须写出采购申请,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综合管理部汇总登记并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五)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六)综合管理部对管委会的办公用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因工作变动,固定资产要进行移交的,需填写移交清单并送综合管理部备案,由办理责任人办理变更登记。

  (七)单位配备到人的各类固定资产都要做到规范操作使用,谨慎保管,不得丢失,不得外借,更不得故意损坏。凡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借出不能归还或故意损坏不能接着使用的,均由当事人按原价负责赔偿。

  (八)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经核查认定属实的能申请报废。报废程序按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由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统一处理。

  3.因设备技术水平落后,不能与相关配套设施配套,而造成事实上不能再使用的。

  (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水龙头用后随时关闭,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发现用水、用电浪费现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公务出差应本着务实、精简、节约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外出考察学习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外出人员一定按照批准的人数、路线、时间执行,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增加外出人员、增访与外出任务无关的地区、延长在外逗留的时间。

  管委会工作人员因公前往枣庄市内台儿庄区以外开会或办事的,应事先填写《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出差计划审批表》(包括时间、地点、出差人员、出差目的、费用预算等详细的细节内容)。因紧急公务出差来不及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应电话报领导批准。出差回单位后,应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1)单位副职领导出差,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明确出差期间负责工作的临时负责人,并将出差信息告知综合管理部。

  (3)其他工作人员出差,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将出差信息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1)住宿标准。出差住宿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市内出差市厅级每人每天48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80元,根据相关要求住单间或者标准间。住宿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

  (2)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实行限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就餐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

  (3)交通补助标准。市内交通费实行限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40元。交通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管委会工作人员因公奉派出差者,须先制定差旅预算,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差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单位财务不再向个人预借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考察结束后,应及时报销,一般不允许超出一周。

  (1)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实行限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伙食补助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

  (2)交通补助标准。交通补助实行限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80元。交通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3)交通工具标准。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按照《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应以经济、方便、快捷为原则,尽可能地选择火车、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先请示主要领导,原则上选择经济舱。

  (4)住宿标准。出差住宿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市外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

  (5)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无关的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为推进管委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增强预算刚性约束,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山东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三公”经费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通过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预算。

  “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管委会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财经法律和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三公”经费预算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随部门预算一同上报、一同审核、一同批复。第五条

  “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追加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第六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本年预算数是指部门当年预计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年度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该依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内容要求,明细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第七条

  无出国经费预算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出国。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第八条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省市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管委会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和标准,报市财政局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编制,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费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的成本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如有特殊接待任务,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单位接待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额外支出。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管委会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管委会机关在国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二条

  管委会“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出)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第十三条

  “三公”经费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办法管理。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

  “三公”经费预算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公开数据真实、完整,以公开促规范;遵循及时、便民原则,推进公开工作统一、有序,以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第十五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要求,协调工作进度。原则上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第十六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必须作出合理说明解释。第五章  监督管理

  管委会“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和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应当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第六章  附 则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笫五条

  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综合管理部(财务)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并设置采购人一名,采购人要发挥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笫七条

  综合管理部(财务)职责(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党组会议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汇总并初步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四)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六)管理本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各采购部门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综合管理部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综合管理部(财务)审核汇总并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笫九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笫十条

  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由采购人负责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基本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可以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第四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定要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贫、创新、绿色(含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等政策。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枣庄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管委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有关标准,严控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障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管委会党组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管委会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筹协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管委会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控国内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七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八条 全方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机关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九条 管委会机关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应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第十条 加强管委会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完整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数的限制标准。

  第十一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机关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四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五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中制定的接待标准开支。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依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接着使用的应当接着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控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八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的成本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九条 管委会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处理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控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二十条 严控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控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完善管委会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应当严控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的相关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社会宣传、理论宣传、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典型宣传、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过各类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个人和行为给予曝光。

  注重发挥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完整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员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明显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市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加强对管委会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务、政府采购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做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管委会党组汇报。

  第三十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机制。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管委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管委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追究效果。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调整,按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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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

添加人:m6米乐官网app登录 添加时间: 2024-02-07 20:25:28

  为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机关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对《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等8项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出席,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主任主持,必要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有紧急事宜,由主任临时决定召开。

  1.传达上级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讲线.研究、部署、检查、总结一定时期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1.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各部门、单位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按会议人数准备书面汇报材料,交综合管理部汇总。

  2.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会前1-2天由综合管理部汇集报送主任,由主任确立会议议题,综合管理部将会议拟议事项及时间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3.研究问题时,汇报人首先提出初步意见,与会人员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1.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向分管领导或主任办公会议汇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2.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需调整更改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执行。

  3.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研究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泄露。会议记录由综合管理部专人负责,并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官方网站、政务公开目录、党建平台、LED电子屏幕的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以上发布平台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别的形式的信息。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网络信息发布工作主体责任部室,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部室、单位负责结合自己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及时报送信息。第四条

  各部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工作,信息发布一定要遵循“谁审核,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和“应发布尽发布”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明确信息审核、签发、发布、维护等环节的责任,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进行发布,保证上网信息的安全和及时来更新。1、各部室、单位报送人拟稿、核稿,填写《枣庄台儿庄古城管委会信息发布审核单》;

  3、由报送人将领导审批签字的《枣庄台儿庄古城管委会信息发布审核单》和纸质文档交综合管理部信息发布人员登记存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5、需要立即向公众公开的紧急信息,在分管领导授权后可以紧急办理,事后2个工作日内需补签《枣庄台儿庄古城管委会信息发布审核单》,并注明补签原因。

  各部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及时将本部室发生的事项自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到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归集的信息在部门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开。第六条

  各部室、单位在信息采集、编辑过程中需要综合管理部配合协助的应提前与综合管理部联系。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部室间的联络渠道,确保信息交换及时通畅。第七条

  加强涉密信息管理,严禁任何涉密信息在信息平台发布。下列信息严禁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带密级的文件,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台儿庄古城管委会领导未审批的及不适合公开的内部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别的信息。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工作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1.根据《枣庄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枣财库〔2009〕5号)和《关于建立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枣财库〔2012〕2号)要求,节约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规范机关公务卡管理,扩大公务卡应用限制范围,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和公务支出透明度,结合古城管委会实际,日常办公支出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2.公务卡是指职工持有,大多数都用在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个人信用卡(贷记卡)。该卡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同时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3.公务卡结算范围有: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接待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4.凡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

  (4)公务卡的启用。持卡人按照发卡银行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开通、修改密码、刷卡支出,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核定,在二万至五万之间。

  (5)公务卡的补办。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收到新卡后及时告知单位财务更改个人公务卡信息。

  1.公务卡大多数都用在公务支出。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支出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1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单位财务不再向个人预借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按财务管理办法办理。

  (3)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支出,由财务专员通过财政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确认公务支出报销金额。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支出当月25日前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2)根据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按时办理公务卡还款,如遇零余额还款账户用款额度未到以及其他不可预见问题导致还款不及时,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管委会综合管理部承担;

  (3)当月公务卡报销业务结束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做对账。

  (2)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联的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3)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的报销手续,持卡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委托别人协助办理。

  (一)机关各部门办公设施及用品均系公共财产,人人都一定要注意爱护和保管。综合管理部统一实行登记、建档。部门指定专人管护,变动办理交接手续。

  (二)机关公共用品由各部门提前预算,综合管理部统一采购,对稿纸、墨水、笤帚、拖把等易耗、易损物品,每半年统一配发一次,各部门管理使用。严控办公用品,综合管理部根据在岗职工和各办公室的业务量大小,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领用办公用品,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必须登记,按照节约的原则,严格领用数量。干部职员一律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违者不予报销。

  (三)全体干部职员要爱护并谨慎保管好计算器、U盘、电脑、扫描仪、电话机以及打印机硒鼓等办公用品。如需更换,由综合管理部核实并确定责任后,统一办理以旧换新手续。

  (四)因工作需要购置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必须写出采购申请,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综合管理部汇总登记并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五)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六)综合管理部对管委会的办公用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因工作变动,固定资产要进行移交的,需填写移交清单并送综合管理部备案,由办理责任人办理变更登记。

  (七)单位配备到人的各类固定资产都要做到规范操作使用,谨慎保管,不得丢失,不得外借,更不得故意损坏。凡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借出不能归还或故意损坏不能接着使用的,均由当事人按原价负责赔偿。

  (八)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经核查认定属实的能申请报废。报废程序按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由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统一处理。

  3.因设备技术水平落后,不能与相关配套设施配套,而造成事实上不能再使用的。

  (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水龙头用后随时关闭,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发现用水、用电浪费现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公务出差应本着务实、精简、节约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外出考察学习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外出人员一定按照批准的人数、路线、时间执行,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增加外出人员、增访与外出任务无关的地区、延长在外逗留的时间。

  管委会工作人员因公前往枣庄市内台儿庄区以外开会或办事的,应事先填写《枣庄台儿庄古城管理委员会出差计划审批表》(包括时间、地点、出差人员、出差目的、费用预算等详细的细节内容)。因紧急公务出差来不及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应电话报领导批准。出差回单位后,应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1)单位副职领导出差,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明确出差期间负责工作的临时负责人,并将出差信息告知综合管理部。

  (3)其他工作人员出差,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将出差信息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1)住宿标准。出差住宿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市内出差市厅级每人每天48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80元,根据相关要求住单间或者标准间。住宿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

  (2)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实行限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就餐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

  (3)交通补助标准。市内交通费实行限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40元。交通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管委会工作人员因公奉派出差者,须先制定差旅预算,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差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单位财务不再向个人预借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考察结束后,应及时报销,一般不允许超出一周。

  (1)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实行限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伙食补助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

  (2)交通补助标准。交通补助实行限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80元。交通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3)交通工具标准。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按照《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应以经济、方便、快捷为原则,尽可能地选择火车、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先请示主要领导,原则上选择经济舱。

  (4)住宿标准。出差住宿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市外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用须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回单位据实报销。

  (5)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无关的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为推进管委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增强预算刚性约束,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山东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三公”经费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通过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预算。

  “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管委会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财经法律和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三公”经费预算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随部门预算一同上报、一同审核、一同批复。第五条

  “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追加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第六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本年预算数是指部门当年预计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年度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该依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内容要求,明细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第七条

  无出国经费预算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出国。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第八条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省市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管委会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和标准,报市财政局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编制,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费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的成本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如有特殊接待任务,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单位接待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额外支出。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管委会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管委会机关在国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二条

  管委会“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出)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第十三条

  “三公”经费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办法管理。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

  “三公”经费预算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公开数据真实、完整,以公开促规范;遵循及时、便民原则,推进公开工作统一、有序,以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第十五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要求,协调工作进度。原则上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第十六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必须作出合理说明解释。第五章  监督管理

  管委会“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和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应当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第六章  附 则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笫五条

  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综合管理部(财务)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并设置采购人一名,采购人要发挥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笫七条

  综合管理部(财务)职责(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党组会议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汇总并初步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四)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六)管理本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各采购部门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综合管理部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综合管理部(财务)审核汇总并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笫九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笫十条

  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由采购人负责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基本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可以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第四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定要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贫、创新、绿色(含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等政策。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枣庄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管委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有关标准,严控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障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管委会党组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管委会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筹协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管委会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控国内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七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八条 全方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机关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九条 管委会机关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应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第十条 加强管委会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完整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数的限制标准。

  第十一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机关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四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五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中制定的接待标准开支。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依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接着使用的应当接着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控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八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的成本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九条 管委会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处理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控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二十条 严控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控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完善管委会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应当严控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的相关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社会宣传、理论宣传、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典型宣传、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过各类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个人和行为给予曝光。

  注重发挥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完整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员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明显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市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加强对管委会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务、政府采购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做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管委会党组汇报。

  第三十条 管委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机制。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管委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管委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追究效果。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调整,按上级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