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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林水局档案管理办法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及机关车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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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杭州市林水局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杭州市林水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为了加强我局档案综合管理,切实保证集中、统一、完整,实现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使档案材料更好地为本处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市林水局综合管理制度。

  2、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是以文书档案为主体,它由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杭州市林水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所要求的内容。各部门必须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1、本单位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次年五月份前立卷归档。

  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它们互相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科学地分类、立卷、区分保管期限和编制目录。

  4、案卷内无金属物,对破损文件应用纸裱糊,装订要结实、整齐、不掉页、不压字、线头留在卷底、打活结。

  5、案卷标题要求文字简练、扼要、准确,充分揭示卷内文件内容。标题基本结构力求完整(即作者、问题、名称三要素),格式规范。

  文书档案于次年5月底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基建档案在一个工程完工后及时整理移交综合档案室;会议档案可以在本部门保存二年后移交。案卷移交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和目录,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3、库房应远离火种,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入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常常检验核查灭火设备,按时换防火、灭火器材。

  5、档案柜上放置樟脑块,按时进行检查档案,发现虫蛀、破损、遗失、字迹褪变等现象时,及时补救,情况严重时报告有关领导。

  1、查阅档案资料必须首先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者,档案室拒绝提供档案、资料。查阅机密以上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2、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查阅。

  4、要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杠、圈点、折角、添字等。库房内严禁吸烟。

  6、查阅档案应统一抄录在A4纸上。不准随意摘抄在笔记本上,如需复印,经分管领导批准,按复印有关要求办理。

  7、如不按上述规定借阅档案,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调档。有严重违反或造成重要档案损伤和毁坏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3、档案鉴定工作在本单位领导主持下,由档案室和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重新进行审核检查,作出存毁意见。

  4、经过鉴定,对失去利用和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批销毁。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5、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单位领导,销毁清册应列入档案保存。

  第一条 为便于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以下简称本局)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能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一)国家、省有关林业、水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和法规,全市林业、水利工作的政策意见;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林业、水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文件材料。

  (二)全市林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管理全市(市园林文物局管辖范围除外)的绿化造林、林业基地及生态公益林建设文件;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文件;组织、指导林业产业体系调整、林业综合开发及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文件材料。

  (三)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材料;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形成的文件材料;监督、检查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材料;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文件材料;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全市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文件;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主要江河、水库、海塘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文件材料;负责市管河道管理和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核发的地下水取水许可证范围除外)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监督、检查河道采砂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全市河道、水库等水域和水工程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对全市水土保持实施监督管理文件;协调、处理区、县(市)际间重大水事纠纷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管全市水文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组织、指导林业、水利科技教育工作和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林业、水利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林业、水利队伍建设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局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局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局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使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局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局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局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局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向本局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局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大体上分为30年、10年。

  (三)本局在承担制订、实施、依法监督检查林业、水利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全市林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管理全市绿化造林、林业基地及生态公益林、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林业产业体系调整、综合开发及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权管理,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和山林纠纷调处;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市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江河、水库、海塘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市管河道和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全市水资源公报;监督、检查河道采砂工作,全市河道、水库等水域和水工程的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区、县(市)际间重大水事纠纷,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全市水文工作,林业、水利科技教育工作和对外合作交流,林业、水利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全市林业、水利队伍建设;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另外的事项中形成的标准、规范等管理性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局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主管理部门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六)本局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五)本局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第九条 本局形成的科研成果、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局对属应归档范围的文件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局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以本局为主与有关局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本局归档,本局协办的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局的《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2下属基层单位党组织建设、换届选举、干部任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3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4干部、干部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文件材料;

  9、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2、 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各类商品林、风景林的培育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文件材料;

  3、 平原绿化、沿海防护林、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等工程建设科技文件;

  4、 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乡村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文件材料;

  4、 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上级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文件;

  2、 协调、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植物资源的案件及林业行政案件文件材料;

  4、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文件。;

  2、小(一)型以上水库的安全管理、除险加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文件;

  3、组织实施防汛安全检查、防洪调度及抗洪抢险、抗旱和灾后恢复等工作文件;

  为了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计算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成立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一位局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室领导担任,负责全局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等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组成,具体负责局机关各处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层层负责制”,(即: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管理员]--用户),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经常向各处室及全体用户更好的提供有关学习资料,以促进用户提高安全意识,增强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安全管理办公室要随着网络持续不断的发展变化的实际,充实、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处室要明确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制度落实及安全管理工作。

  各处室要经常组织对计算机使用、管理方面的安全检查, 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堵塞隐患漏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对局内计算机进行不定期检查。

  1、放置计算机的房间,要加强门窗管理,房间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做到人走门锁。

  2、任何人发现有制作、传播、观看黄色电子出版物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管理办公室举报。

  1、凡计算机网络用户收到的电子邮件,经翻译确认为有反动、黄色内容的,要立即删除,不得传播和私自存储。

  各处、室要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察觉缺陷和隐患,协助安全管理办公室修订有关制度,堵塞隐患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违反安全管理的,检查监督部门要依据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或根据情节轻重按校纪做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安全规定并已触犯《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

  为做好局机关的车辆保障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管理上的水准,解决局机关车辆使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保证局机关正常运作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局实际,现对机关车辆调度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调度的原则是:重点保障处理紧急公务用车、局领导工作用车,妥善安排重要公务用车,实行处室用车挂靠分管领导用车。局紧急公务,指的是防汛、防火、处理山林水事纠纷或案件等紧急状况,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局领导要求办的紧急任务。

  局重要公务,指的是陪同省、市领导检查,局领导交办工作,林政、水政执法用车等时间紧迫的事务,局组织的会议、重要接待活动、防汛防火检查等大型活动,老干部工作等。

  车辆调度次序为:(1)紧急公务用车;(2)局领导工作用车;(3)重要公务用车;(4)其他用车。

  针对本局紧急公务较多的特点,局机关统一按每星期(含双休日)轮流安排一辆值班车。市区内用车先派值班车,后派其他机动车辆。

  (1)处室用车,在保证局领导用车的同时,具体由处室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协商解决,如与领导用车矛盾时向局车辆调度员申请;(2)本市范围内(含区、县、市)用车,由各处室负责人提前向局车辆调度员申请,按调度次序、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职级高低统筹安排;(3)本市范围外用车,由处室负责人申请后酌情安排。

  局机关驾驶员统一由办公室管理。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认真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努力提升服务质量。

  • 贴心服务

    专业周到的服务

  • 专业专注

    专业从事保洁清洗

  • 专业团队

    专业人才,安全放心

  • 高效管理

    正规专业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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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林水局档案管理办法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及机关车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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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杭州市林水局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杭州市林水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为了加强我局档案综合管理,切实保证集中、统一、完整,实现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使档案材料更好地为本处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市林水局综合管理制度。

  2、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是以文书档案为主体,它由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杭州市林水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所要求的内容。各部门必须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1、本单位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次年五月份前立卷归档。

  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它们互相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科学地分类、立卷、区分保管期限和编制目录。

  4、案卷内无金属物,对破损文件应用纸裱糊,装订要结实、整齐、不掉页、不压字、线头留在卷底、打活结。

  5、案卷标题要求文字简练、扼要、准确,充分揭示卷内文件内容。标题基本结构力求完整(即作者、问题、名称三要素),格式规范。

  文书档案于次年5月底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基建档案在一个工程完工后及时整理移交综合档案室;会议档案可以在本部门保存二年后移交。案卷移交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和目录,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3、库房应远离火种,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入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常常检验核查灭火设备,按时换防火、灭火器材。

  5、档案柜上放置樟脑块,按时进行检查档案,发现虫蛀、破损、遗失、字迹褪变等现象时,及时补救,情况严重时报告有关领导。

  1、查阅档案资料必须首先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者,档案室拒绝提供档案、资料。查阅机密以上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2、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查阅。

  4、要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杠、圈点、折角、添字等。库房内严禁吸烟。

  6、查阅档案应统一抄录在A4纸上。不准随意摘抄在笔记本上,如需复印,经分管领导批准,按复印有关要求办理。

  7、如不按上述规定借阅档案,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调档。有严重违反或造成重要档案损伤和毁坏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3、档案鉴定工作在本单位领导主持下,由档案室和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重新进行审核检查,作出存毁意见。

  4、经过鉴定,对失去利用和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批销毁。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5、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单位领导,销毁清册应列入档案保存。

  第一条 为便于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以下简称本局)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能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一)国家、省有关林业、水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和法规,全市林业、水利工作的政策意见;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林业、水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文件材料。

  (二)全市林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管理全市(市园林文物局管辖范围除外)的绿化造林、林业基地及生态公益林建设文件;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文件;组织、指导林业产业体系调整、林业综合开发及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文件材料。

  (三)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材料;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形成的文件材料;监督、检查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材料;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文件材料;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全市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文件;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主要江河、水库、海塘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文件材料;负责市管河道管理和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核发的地下水取水许可证范围除外)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监督、检查河道采砂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全市河道、水库等水域和水工程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对全市水土保持实施监督管理文件;协调、处理区、县(市)际间重大水事纠纷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管全市水文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组织、指导林业、水利科技教育工作和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林业、水利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林业、水利队伍建设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局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局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局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使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局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局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局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局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向本局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局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大体上分为30年、10年。

  (三)本局在承担制订、实施、依法监督检查林业、水利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全市林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管理全市绿化造林、林业基地及生态公益林、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林业产业体系调整、综合开发及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权管理,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和山林纠纷调处;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市水利水电基本建设、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江河、水库、海塘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市管河道和市本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全市水资源公报;监督、检查河道采砂工作,全市河道、水库等水域和水工程的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区、县(市)际间重大水事纠纷,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全市水文工作,林业、水利科技教育工作和对外合作交流,林业、水利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全市林业、水利队伍建设;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另外的事项中形成的标准、规范等管理性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局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主管理部门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六)本局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五)本局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第九条 本局形成的科研成果、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局对属应归档范围的文件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局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以本局为主与有关局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本局归档,本局协办的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局的《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2下属基层单位党组织建设、换届选举、干部任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3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4干部、干部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文件材料;

  9、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2、 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各类商品林、风景林的培育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文件材料;

  3、 平原绿化、沿海防护林、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等工程建设科技文件;

  4、 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乡村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文件材料;

  4、 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上级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文件;

  2、 协调、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植物资源的案件及林业行政案件文件材料;

  4、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文件。;

  2、小(一)型以上水库的安全管理、除险加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文件;

  3、组织实施防汛安全检查、防洪调度及抗洪抢险、抗旱和灾后恢复等工作文件;

  为了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计算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成立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一位局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室领导担任,负责全局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等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组成,具体负责局机关各处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层层负责制”,(即: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管理员]--用户),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经常向各处室及全体用户更好的提供有关学习资料,以促进用户提高安全意识,增强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安全管理办公室要随着网络持续不断的发展变化的实际,充实、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处室要明确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制度落实及安全管理工作。

  各处室要经常组织对计算机使用、管理方面的安全检查, 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堵塞隐患漏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对局内计算机进行不定期检查。

  1、放置计算机的房间,要加强门窗管理,房间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做到人走门锁。

  2、任何人发现有制作、传播、观看黄色电子出版物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管理办公室举报。

  1、凡计算机网络用户收到的电子邮件,经翻译确认为有反动、黄色内容的,要立即删除,不得传播和私自存储。

  各处、室要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察觉缺陷和隐患,协助安全管理办公室修订有关制度,堵塞隐患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违反安全管理的,检查监督部门要依据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或根据情节轻重按校纪做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安全规定并已触犯《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

  为做好局机关的车辆保障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管理上的水准,解决局机关车辆使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保证局机关正常运作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局实际,现对机关车辆调度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调度的原则是:重点保障处理紧急公务用车、局领导工作用车,妥善安排重要公务用车,实行处室用车挂靠分管领导用车。局紧急公务,指的是防汛、防火、处理山林水事纠纷或案件等紧急状况,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局领导要求办的紧急任务。

  局重要公务,指的是陪同省、市领导检查,局领导交办工作,林政、水政执法用车等时间紧迫的事务,局组织的会议、重要接待活动、防汛防火检查等大型活动,老干部工作等。

  车辆调度次序为:(1)紧急公务用车;(2)局领导工作用车;(3)重要公务用车;(4)其他用车。

  针对本局紧急公务较多的特点,局机关统一按每星期(含双休日)轮流安排一辆值班车。市区内用车先派值班车,后派其他机动车辆。

  (1)处室用车,在保证局领导用车的同时,具体由处室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协商解决,如与领导用车矛盾时向局车辆调度员申请;(2)本市范围内(含区、县、市)用车,由各处室负责人提前向局车辆调度员申请,按调度次序、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职级高低统筹安排;(3)本市范围外用车,由处室负责人申请后酌情安排。

  局机关驾驶员统一由办公室管理。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认真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努力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