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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广州旧改项目城市配套费这样计算!

添加人:大理石翻新结晶 添加时间: 2024-04-13 13:42:18

  2月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公开印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修订了逐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任部门,其直属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城市更新、工业与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商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依据粤价〔2003〕160号文,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为准。在原项目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的项目以原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核准的用地面积为准。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计划或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以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批复的安置区全面改造(拆除建新)用地面积为准。

  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计算基数详见附件。计算基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真实的情况予以调整。

  (一)建筑设计企业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征收机构开具缴费通知。若项目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的,则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其他证明文件的核准面积计征。

  (二)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办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或分阶段办理±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按照缴费通知向建设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三)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准的规划条件和用地证明文件核准的用地面积,按照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首次缴费时适用的政策就应缴金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建设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以承诺函方式承诺及时补缴配套费的,应在承诺期满前完成补缴。配套费补缴承诺函应事先明确“承诺在取得该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20天内补缴;相关承诺已履行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承诺的已履行情况可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

  (四)因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无法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配套费征收机构可单独受理配套费缴纳手续。

  2. 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我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规定,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我市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3.《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4.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实施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规定,经规划部门核准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福利院、托儿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住区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由主管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配套费。

  5.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向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材料。

  住房保障、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机构共享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设)工程批后公布图(含方案、许可、调整及规划条件核实)、施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信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内部核验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材料,在征收、补缴及退还程序中无需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本通知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征收部门可据此制定具体工作指引。

  本通知印发之前征收机构已出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和《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的,在通知书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可按该《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和《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中明确的征收标准及缴费金额缴纳配套费。

  注: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记载的办公面积在以上计算基数上增加8%。

  2.建设项目层数由地上层数加上地下层数计算得出。多栋塔楼共用同一地下室或裙楼的,地下室、裙楼面积按塔楼栋数平均分摊到各个塔楼中计算。塔楼、裙楼、地下室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3.34层及以上非厂房建设项目的计算公式中的x是代表项目层数。例:34层非厂房建筑物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为:70×34+1200=3580元/㎡;应缴交配套费=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3580×费率。

  4.厂房包括普通工业用地上各行业工矿企业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车间和机房等,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上的新型产业用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厂房,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判断和计征配套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范相关许可文件上建筑物功能名称的表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的解读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现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解读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过往实践的基础上,我局于2019年2月印发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解决新型产业用地建设项目配套费的适用标准问题,经市政府同意,2023年我局印发出台《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1号)。

  穗建规字〔2019〕3号文和穗建规字〔2023〕1号文的有效期截至2024年2月19日,及时修订有利于保持政策延续性。

  (一)原征收范围和征收计算方法不变。征收范围继续严格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征收计算方法不变。

  (二)完善市、区征收管理体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原市本级征收机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的相关职能已并入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从便民提效的角度出发,黄埔区全域内的项目调整由该区统一征收。调整完善相关单位间的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共享机制。

  (三)根据用地规划许可改革等情况规范适用操作。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改革以及根据我市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改扩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发放实际,规范适用操作。

  (四)持续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工作,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多退少补”手续时,建筑设计企业事先承诺补缴时间、积极配合监管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承诺及时补缴配套费。

  (五)鼓励有关民生公益建设项目,细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提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执行精准度。其中,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依程序申请免征;符合我市规划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福利院、托儿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住区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主管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可依程序申请免征。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或征收规定的,属多缴款、错缴款的,可依程序向征收机构申请退还。

  (六)明确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建设单位理应当如期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未按规定缴纳的行为,征收机构按照《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依法履职。

  (七)与原文件做好施行日期衔接。与穗建规字〔2019〕3号文和穗建规字〔2023〕1号好衔接。

  本刊文章及图片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本刊发表文字、图片作品并不意味着本刊立场观点/部分采用稿件因故无法联系作者,如有侵权请移步后台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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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公开印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修订了逐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任部门,其直属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城市更新、工业与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商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依据粤价〔2003〕160号文,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为准。在原项目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的项目以原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核准的用地面积为准。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计划或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以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批复的安置区全面改造(拆除建新)用地面积为准。

  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计算基数详见附件。计算基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真实的情况予以调整。

  (一)建筑设计企业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征收机构开具缴费通知。若项目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的,则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其他证明文件的核准面积计征。

  (二)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办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或分阶段办理±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按照缴费通知向建设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三)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准的规划条件和用地证明文件核准的用地面积,按照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首次缴费时适用的政策就应缴金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建设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阶段以承诺函方式承诺及时补缴配套费的,应在承诺期满前完成补缴。配套费补缴承诺函应事先明确“承诺在取得该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20天内补缴;相关承诺已履行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承诺的已履行情况可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

  (四)因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无法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配套费征收机构可单独受理配套费缴纳手续。

  2. 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我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规定,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我市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3.《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4.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实施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规定,经规划部门核准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福利院、托儿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住区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由主管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配套费。

  5.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向项目对应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材料。

  住房保障、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机构共享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设)工程批后公布图(含方案、许可、调整及规划条件核实)、施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信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内部核验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材料,在征收、补缴及退还程序中无需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本通知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征收部门可据此制定具体工作指引。

  本通知印发之前征收机构已出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和《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的,在通知书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可按该《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和《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中明确的征收标准及缴费金额缴纳配套费。

  注: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记载的办公面积在以上计算基数上增加8%。

  2.建设项目层数由地上层数加上地下层数计算得出。多栋塔楼共用同一地下室或裙楼的,地下室、裙楼面积按塔楼栋数平均分摊到各个塔楼中计算。塔楼、裙楼、地下室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3.34层及以上非厂房建设项目的计算公式中的x是代表项目层数。例:34层非厂房建筑物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为:70×34+1200=3580元/㎡;应缴交配套费=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3580×费率。

  4.厂房包括普通工业用地上各行业工矿企业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车间和机房等,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上的新型产业用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厂房,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判断和计征配套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范相关许可文件上建筑物功能名称的表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的解读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现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解读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过往实践的基础上,我局于2019年2月印发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解决新型产业用地建设项目配套费的适用标准问题,经市政府同意,2023年我局印发出台《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1号)。

  穗建规字〔2019〕3号文和穗建规字〔2023〕1号文的有效期截至2024年2月19日,及时修订有利于保持政策延续性。

  (一)原征收范围和征收计算方法不变。征收范围继续严格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征收计算方法不变。

  (二)完善市、区征收管理体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原市本级征收机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的相关职能已并入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从便民提效的角度出发,黄埔区全域内的项目调整由该区统一征收。调整完善相关单位间的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共享机制。

  (三)根据用地规划许可改革等情况规范适用操作。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改革以及根据我市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改扩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发放实际,规范适用操作。

  (四)持续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工作,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多退少补”手续时,建筑设计企业事先承诺补缴时间、积极配合监管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承诺及时补缴配套费。

  (五)鼓励有关民生公益建设项目,细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提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执行精准度。其中,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依程序申请免征;符合我市规划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福利院、托儿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住区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主管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可依程序申请免征。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或征收规定的,属多缴款、错缴款的,可依程序向征收机构申请退还。

  (六)明确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建设单位理应当如期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未按规定缴纳的行为,征收机构按照《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依法履职。

  (七)与原文件做好施行日期衔接。与穗建规字〔2019〕3号文和穗建规字〔2023〕1号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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